~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冤繳房屋稅15年 陳長文告官敗訴

更新日期:2008/06/18 07:30 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名律師陳長文登記在太太名下的自用住宅,被台北市稅捐稽徵處錯依營業用課稅,冤枉多繳房屋稅達十五年,陳發現後,稅捐處只退回近五年的差額;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引據稅捐稽徵法等規定,判決陳長文敗訴。

陳長文曾是前十名的優良納稅人,但為了本件僅十六萬九千多元的退稅官司,他卯足全力親上火線,訴願時準備了投影設備說明,訴訟時更親自出庭。

陳長文說,他不懂,「政府做錯事,為什麼不能主動認錯退款。」對法院判他敗訴,他非常失望,表示將提起上訴,必要時會聲請釋憲。

陳長文從七十五年起居住台北市富錦街現址,從來沒有供作營業使用。但台北稅捐處以陳住處於八十年七月起設有「裴康頓眼鏡公司」為由,從八十一年起將自用住宅百分之一點二的房屋稅率,調整為營業使用課徵百分之三房屋稅率,這一錯就十五年。

直到去年,陳長文才發覺有誤。他上經濟部網站,查不到裴康頓眼鏡公司資料,確定稅捐處出錯,五月間申請更正,要求稅捐處退還十五年來他多繳的稅款。

北市稅捐處長謝松芳為此向陳長文致歉,但表示財政部九十五年已函釋,對課徵錯誤的溢課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廿八條等規定,只能退還最近五年的稅款。

陳長文十分不服,他認為,依行政程序法第一一七條規定,稅捐機關知道自己違法多收稅款,除非對公益有重大危害,或無信賴保護必要等情形,否則應依職權撤銷,不能要人民承擔稅捐處的錯誤;如果行政機關不主動裁量,司法機關應加以審查。

陳長文也主張,稅捐稽徵法第廿八條規定,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而有溢繳稅款的案件,和本案不同,請求權不只五年,而是一般的十五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開過兩次庭後,判決陳長文敗訴。法官依過去最高行政法院的決議,認為陳長文的情形屬「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以外的其他原因,只有五年時效。

法官判決認為,一般人沒有請求行政機關撤銷其違法處分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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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課稅 舉證才能退

更新日期:2008/06/18 07:30 記者朱婉寧台北報導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昨天指出,陳長文夫人的房屋稅能獲得五年的退稅,是基於稅捐稽徵法規定,但不一定每位納稅人申請更正就能獲得退稅,仍須視個案能否提出具體證明而定。

官員表示,一般來說,納稅人如果申請變更房屋用途,當年和以後年度的房屋稅就可以適用新稅率,但不能溯及既往,溢繳的稅並不能申請退還。

官員說,陳長文案跟一般房屋申請變更使用情形不同,主要是陳長文戶內有一家「幽靈公司」設籍,而被地方稅捐處視為是營業用房屋,但因這家幽靈公司完全與陳家無關,甚至沒有這家公司存在,因此陳長文可申請「錯誤課稅」。

官員表示,類似案例能否獲得退稅,需視納稅人如何提出有利的證明。但官員強調,稅捐稽徵法的核課期限是五年,因此就算可獲退稅,最多也只能退五年。

不過,官員指出,陳長文夫人的案例,提醒一般民眾在購屋時,在過戶交易時就應注意房屋稅、地價稅等適用的稅率為何,以免喪失權益。

賦稅署官員指出,如果納稅人購置是新屋,建商在過戶時,通常會順便代為調查房屋是否為住宅用途或是其他用途,比較不會有適用稅率混淆情事。比較容易發生住家用稅率誤用為營業用稅率,多為購買中古屋,因為購買人在辦理過戶時,未了解前屋主的房屋稅是適用何種稅率。

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稅分為:住家用房屋、營業用房屋、非住家及非營利用三種。民眾最常用的是住家用及營業用兩種。

若為住家用房屋,稅率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若為營業用最低不得少於房屋現值的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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