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侵領海撞船 我應主動提刑訴 赴日打民事

更新日期:2008/06/15 04:32 許俊偉、羅暐智綜合報導

台北縣瑞芳籍漁船「聯合號」遭日本巡邏艦撞沉,北縣府十四日邀集國際海事專家研商訴訟事宜。與會律師認為日方公務船侵入我領海碰撞我方漁船,轄區宜蘭地檢署應主動提起刑事公訴,至於民事賠償則直接到日本法院提告,實質效益較大。

船長批日引導做不實筆錄

我國籍漁船「聯合號」在釣魚台海域遭撞沉,歷劫歸來的船長何鴻義昨日與船員楊坤風、項彥豪舉行記者會,痛批日方目無法紀,蓄意衝撞還想嫁禍給他們,眼睜睜看著他們在海上漂流一個小時才把他們接走,之後還引導他們做不實筆錄,有失國格。

船長何鴻義重申,聯合號根據GPS以時速十二海里直行,從未偏離航線,是日艦從後頭趕上,無緣無故地撞上他們,他的眼睛和右手,就是因日艦撞擊導致玻璃破碎而割傷。

他也表示,日方不讓他請律師,連要求我駐日代表處提供翻譯也被拒絕,只是一直導引是他們的錯,他的說明,日方記錄時完全不理會。

要求日賠一艘船並還公道

聯合號駕駛楊坤風說,日方拿出船航行的雷達圖,就說他們蛇行,他回說是因為被撞,船的航線才會稍微偏移,怎麼不說是日艦無故撞他們,竟被日方斥責說為「說謊」,還說不簽就要關三天,他寧願被關也不簽。

北縣府昨邀請李復甸、姜皇池、傅崑成和李承志等國際海事專家,商討未來民、刑事訴訟事宜,包括船長何鴻義在內的三位「聯合號」被害船員也與會,何鴻義除要求日方賠他一艘船,也應賠償釣客損失和我方公道。

專家認為,儘管日方公務船撞沉漁船已違國際法和國際公約,但因台灣非會員國(日本是會員),國際法庭有可能介入但也不見得會受理偵辦,理想方式應在國內訴訟。

專家強調,絕不能到日方進行刑事訴訟,否則等同承認釣魚台海域為日方所有。至於民事部分因不涉及主權爭議,僅是行為人間的求償問題,專家認為在我方、日方或國際仲裁法庭求償都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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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船事件 法務部聲明擁司法管轄權

更新日期:2008/06/14 20:51

(中央社記者陳亦偉台北十四日電)日本巡邏艦撞翻台灣籍漁船事件,法務部晚間發布聲明表示,釣魚台是中華民國領土,台灣司法機關對此事件有司法管轄權,若台籍漁民提出告訴,管轄範圍的檢察機關當依法追訴日艦艦長及相關人員刑事責任,若台籍漁船人員想提民事賠償,政府也會提供必要協助。

法務部聲明指出,事發地點在中華民國領海內,台灣司法機關對事件有司法管轄權,全案可能涉及刑法第277條傷害罪、第284條第2項業務過失傷害罪、第353條毀損船艦罪,均屬告訴乃論之罪,如我方「聯合號」船長、船東提出刑事告訴,有管轄權檢察機關自當依法追訴日本大型巡邏船船長及有關人員刑事責任。

如果受害我方漁民想對日方巡邏船所屬機關、船長及操作人員提出民事損害賠償,政府相關部分將提供必要協助。

依民事訴訟法「以原 (告)就被 (告)」原則,若提民事訴,我方受害漁民須向日本管轄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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